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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签“阴阳合同” 被处罚 社会捐赠合同如何终止

发布时间:12月24日 来源: 上海开联律师事务所
[导读]:   上海开联律师事务所,上海药品购销合同律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

  上海开联律师事务所,上海药品购销合同律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中介签“阴阳合同” 被处罚

  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已是公开的秘密,成为业内熟知的;潜规则;。这种报低价避税的方式,对买家和中介人员都有一定的风险。不久前,就有中介签订;阴阳合同;遭举报后,被房管部门处罚。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20日,陈某欲改善居住环境,遂委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朋友肖某寻找房源。在肖某几番介绍下,陈某看中业主李某位于天河区的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了交易内容,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200万元,全部的交易税费由陈某承担,且《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由肖某任职的中介公司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上制作。

  事后,陈某为减少交易税费,与肖某多次协商,将网签上的成交价格修改为180万元。肖某碍于情面,最终予以同意。在办理递件时,李某准备在网签上签名,发现成交价格被修改为180万元,遂向肖某提出质疑。肖某表示陈某为减少交易税费,提出修改成交价格,但并不影响李某收取200万元房款。李某拒绝在网签上签名,并将肖某及其任职的中介公司擅自变更网签内容的行为向房屋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经调查,肖某及其任职的中介公司协助买家陈某虚报房屋成交价格。最终,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第37条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对肖某及该中介公司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负责人说理: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等。;,以及第15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签订合同的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引导买卖双方依法交易。本案中,肖某及其任职的中介公司在未经业主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协助买家陈某变更网签内容,以报低成交价格的方式企图逃税,最终受到处分。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醒,以报低成交价格的方式逃税,或者以报高成交价格的方式骗取贷款,不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而且涉嫌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如实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办理网签手续,并提醒双方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擅自变更网签内容,不得怂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报低楼价偷漏税或报高楼价套取银行资金的;阴阳合同;。若要变更或撤下网签的,需买卖双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买卖双方存在争议的,应依据生效的裁决文书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捐赠合同如何终止

  核心内容:社会捐赠合同如何终止捐赠人的法定之解除,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捐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捐赠人因为捐赠目的不能而行使撤销权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社会捐赠合同之终止

  合同是有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永续存在,正如法律哲学名句所言:;债权系法律世界之动态因素,合同死亡之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社会捐赠合同是民事合同之一种,既会由于合同的混同、履行、解除等原因终止,又有其特殊终止的缘由。

  捐赠人的法定之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明文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实际上,这项条文赋予了捐赠人在穷困之际可以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之义务。但是,对于这项权利的性质认定,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魏振瀛先生主编的《民法》一书中,认定此项权利使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事由;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在其主编的《合同法》中,认定该权利为法定解除权;而陈小君主编的《合同法学》中,认定其为赠与人处于经济困难的穷困抗辩权。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与法定解除权是不同的。第一,法定撤销权与法定解除权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惩罚那些忘恩负义的受捐助人,使其得到的捐赠人所为之财产得以归还,而后者主要是因为捐赠人自己的生活困难而无力帮助受捐助人,因而,不再履行其赠与义务。第二,法定撤销权与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法定撤销权一旦行使,其法律效果溯及既往,即使受捐助人得到了所赠之物,其依然得将所得利益返还。而法定解除权的效力是面向未来的,不溯及既往。即对未履行的义务予以免除,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不再返还。

  其次,捐赠人的法定解除权也抗辩权也是不同的。抗辩权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抗,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是该权利并不消灭。第一,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需要提出请求为其必要条件,在没有提出请求的条件下,抗辩权无法行使。我国《合同法》中第195条的规定中表明,赠与人不履行的法定事由只是因为赠与人经济严重困难,并未显示出是受赠人请求而赠与人拒绝这一层意思,所以,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对这一权利的性质也是认定为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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